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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940700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38号
发布日期 2017-11-24 成文日期 2017-11-16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7〕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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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房屋、车辆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资产核算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按规定由专管机构管理的物品由专管机构管理,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权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收缴的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赃物、罚没物等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举办活动购置和接受捐赠资产。举办活动和接受捐赠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和接受捐赠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在确定资产不再使用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鹤壁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借用和对外有偿使用。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会同资产管理科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并按期归还。

  (三)对外有偿使用。对于公物仓内长期存放又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为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率,在未进入拍卖程序之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3〕63号)规定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拨付。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属驻鹤部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委托省辖市财政部门接收管理驻郑州市以外省属单位上缴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通知》(豫财资〔2011〕16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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