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微信服务 繁体中文 English 手机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详细页面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府公文 > 鹤政办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2021798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4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成文日期 2017-12-13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7〕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22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13日

  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Ⅲ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  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市食安办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成立市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市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准确查清事件原因,判定事件性质和特点,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局、畜牧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

  (5)卫生计生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力争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首报信息。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首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首报信息,在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级别。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启动。

  5.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相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5.1.2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3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应立即宣布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成立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鹤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3.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5.3.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6.3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是发生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4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鹤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鹤政办〔2012〕38号)、2016年7月13日鹤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鹤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鹤食安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浏览次数: 【关闭
网站导航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建设与维护
地址:九州路 联系方式:0392-3358755 豫ICP备 05010383 号 2002-2016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