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印刷、复制等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创作事业,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的发展;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文化站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农村文化大院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制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博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培训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系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及设立、合并、变更和注销的审核;负责全市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的审核;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出租)的备案;负责省公开发行报刊鹤壁记者站设立的审核;负责《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通知书》的审批工作。
(八)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
(九)拟订文化、新闻出版市场、“扫黄打非”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负责全市著作权和印刷业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
(十一)负责对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和本省公开发行报刊鹤壁记者站设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驻鹤记者站依法进行取缔,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十三)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监管。
(十四)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和著作权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对外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产业交流合作。
(十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和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职责。
(十六)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负责文保单位、文物古迹点拆迁或拆除审批;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前文物钻探(发掘)结果证明书核发;负责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负责全市文物藏品调取、借用的备案;负责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行政审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