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专项规划;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县城、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储备、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街景规划、城市夜景景观及城市灯饰、店面装修、户外广告、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其他构筑物的规划许可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市区年度开发的总量控制,参与制定城市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规划管理。
(七)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等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积累和管理城乡规划档案资料。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仲裁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市场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